第三十四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条中国现代文化学会坚持中国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章程的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中国现代文化学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二)围绕学界学术前沿和国家重大需求,筹备和组织中国现代文化的国际性和专题性学术讨论会;
第四十六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四)编辑出版《现代文化研究》和《中国现代文化学会通讯》,刊登现代文化研究的新成果,反映现代文化研究者的学术研究状况;
(或讲师)以上★、且有一定研究成果的人员所组成★,系全国性的研究现代文化的非营利性、群众性学术团体★。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三条中国现代文化学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为己任★。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一)加强现代文化学界的联系和团结★,探讨学术★,交流成果,推进现代文化研究的深入和发展;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者,或秘书长因特殊情况未能专职者★,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三)国内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助理研究员(或讲师)以上★,在现代文化研究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二十二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四条中国现代文化学会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社团司和中国社会科学院科研局的监督管理,由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代管并接受其业务指导★。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